座人最火宁波富邦三季度亏损294590万元同比少
减少5.78%宁波富邦三季度亏损2945.90万元 同比少亏17.88%
30日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布2015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情况,数据显示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
营业收入6412万元,同比增长3.1%;净利润亏损2945.90万元,同比少亏17.88%。
其他主要财务指标中:
货币资金同比减少30.31%,主要系诉讼事项支出所致;
应收账款增加66.79%,系应收小火款增加所致;
引起货币资金减少的诉讼事项报告中也提及:
1、2011年10月,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针对北京市靠前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2011)一中民初字第1607号 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2年5月22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2012年7月,本公司收到北京高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二审审理。2014年4月,该案恢复审理,并于2014年7月21日在北京高院公开开庭审理。2014年12月25日,本公司收到律师转送的北京高院(2014)高民终第1605字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4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靠前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5年一中执字第00323号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截止本报告期内公司已履行执行款5600万元人民币。目前公司已向较高人民法院申诉。
2、本公司于2015年4月初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宁波波双圆有限公司、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文盛 )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安支行,要求上述被告各自按照侵权行为及在本公司与上海文盛公司民事诉讼一案(详见公司公告)中造成的损失相应承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本案,本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财产诉讼保全并获受理。2015年6月19日,本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KIEFEL有限公司包装分公司全球履行总监Jakob von Wolff表示15)浙甬商初字第19-1-1号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该院已对被告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截止本报告期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上海文盛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和保全异议申请,申请已被法院驳回。该案将于2015年11月5日开庭审理,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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